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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放火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7********,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其父亲罗某乙在家中酒后发生争执,罗某乙欲将被告人罗某甲逐出家门。被告人罗某甲心中不服,遂从家中拿起一根钢管殴打罗某乙的腿部,并产生将自家房子烧掉的念头,后被告人罗某甲将汽油泼洒在自家沙发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火势蔓延将房子部分烧毁,罗某乙被烧伤。经消防部门估价造成财物损失1985元人民币。

被告人罗某甲于2020年10月19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等六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火灾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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