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被告人罗某甲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5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诉罗某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启开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甲与徐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高某某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该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该判决内容后未自觉履行义务,且采取转移财产手段逃避法院执行。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存款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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