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高中,荆州市**公司和荆州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住荆州市沙市**路**院**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公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公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0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判决罗某甲偿还马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2500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还清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因罗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马某某向公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查封了罗某甲单独所有的房屋。在此期间,罗某甲将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擅自变卖转移。直至案发,罗某甲具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能力,却故意躲避执行人员执行,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长期不能得到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罗某乙、刘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42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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