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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村太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小映、胡建倍,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8日,慈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罗某甲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小区**幢**号的房地产实行财产保全。慈溪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2013年3月26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以(2013)甬慈商初字第397、39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岑某某、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甲各给付原告慈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罗某甲承担岑某某、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5月17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甬慈执民字第2602号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将名下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小区**幢**号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女儿罗某乙。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已支付慈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2万元,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线索汇总表、土地登记簿查阅证明、拘留通知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宗地调查情况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银行收款回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林小映、胡建倍提出了被告人罗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

副检察长:朱红晖

检察官助理:陈亮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村**小区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10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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