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0日由澜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澜沧县**乡**村**寨被害人罗某乙家松树林对正在割松脂的被害人罗某乙通过实施用尖刀(刀刃长20厘米,刀把长10厘米)胁迫、捏脖子、使用铁棍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罗某乙随身携带的挎包及红米6A手机1部。经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害人罗某乙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热衷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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