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抢劫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临武县人,户籍在和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17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27日下午,罗某乙(已判刑)以拉货为由到宜章县黄沙堡镇将被害人曾某某诱骗到临武县**乡**村附近。罗某乙、随即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罗某甲对曾某某进行捆绑,殴打,抢走被害人曾某某现金3400元,手机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尔后将曾某某所驾驶的货车抢走。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将所抢货车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嘉禾县车头镇平田村开废品收购店的黄冬兴。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未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甲对罗某乙的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助法

2020年6月3日

附:

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临武县看守所;

证据材料叁册和检察内卷壹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