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罗某甲,小名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乡**村**组,现租住修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其租住的修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对其实施奸淫,当被害人何某某醒来对其进行询问时,被告人罗某甲即冒充其儿子罗某某继续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被害人何某某发觉,被告人罗某甲即刻逃离现场。被害人何某某当即打电话给丈夫罗某某告知此事,罗某某让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被告人罗某甲租住地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背妇女意愿,趁他人熟睡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刘开松
检察官助理 肖世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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