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14年7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丰某某汤南镇新楼村五村三厅水沟边伯公宫旁一空地上开设以押“大小”进行赌博的赌场,每天聚集约二十人在该赌场内参赌。2019年10月9日16时许,丰某某公安局民警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罗某丁等18人,查获赌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罗某丁等人的证言;3、现场笔录、现场相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满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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