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路**号**单元**室,住吉水县**镇。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2016年5月17日、2017年1月9日、2017年7月24日被吉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罚款300元;2019年6月17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吉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吉水县**镇老种子站等地开设赌场供张某某、黄某甲等多人赌博,并借钱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抽头渔利2.4万余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以1500元一年的费用从吉水县**镇人民政府租用老种子站一楼大厅,在大厅摆放两个四方桌和一个麻将桌供人打牌,收取一点台费。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罗某甲提供牌九赌具和场地供刘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等多人以“滚轮子”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按开庄金额的不同收取20元至100元,获利8000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以300元或500元每天的费用租用吉水县**镇伍某某家、李某某家、曾某某家、欧阳某某和罗某乙家,提供牌九赌具供黄某丙、黄某丁、王某某等多人以“滚轮子”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按开庄金额的不同收取20元至100元,日均收取1000余元。其中,伍某某家开了三天,获利3000余元;李某某家开了两天,获利3000余元;曾某某家开了三天,获利3000余元;欧阳某某家开了三天,罗某乙家开了四天,获利7000余元。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税收入凭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李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2.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
检察官助理李谭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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