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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8月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及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双峰县永丰镇国藩路新海阔天空KTV唱歌。2019年7月8日凌晨,罗某甲在新海阔天空KTV路边醒酒时,觉得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钱某某在附近打闹的声音太大,与三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罗某甲对郑某某、马某某、钱某某等三人拳打脚踢,数次将三人推倒在地,并用羊肉串的签子在郑某某的面部戳了数下,导致郑某某、马某某、钱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和马某某两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罗某甲赔偿三人损失,三人均对罗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悔过书、诊断证明、被害人受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听资料;5.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钱某某的陈述;6.证人彭某某、罗某丙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仲文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5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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