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07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街**路**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罗某乙(已判决)与蔡某乙系朋友关系,2018年世界杯期间,蔡某乙委托罗某乙下注赌球,最终欠罗某乙人民币9万元赌资,罗某乙多次向蔡某乙讨要未果。2018年9月21日18时许,罗某乙再次联系蔡某乙讨要赌资并声称不还钱就派人跟着蔡某乙,俩人为此发生争吵。后罗某乙将和蔡某乙发生争吵的情况告知同案犯凌某某(已判决),凌某某便在“婉婷公寓”微信群中称罗某乙发火要打人,通知大家回来**花园。当晚21时许,蔡某乙带上田某某、张某甲涛、潘某某等人开车回到**花园**栋麻将馆门口通知罗某乙过来,罗某乙到后发现蔡某乙人多遂逃跑至**花园门口**百货门口,碰见凌某某及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称其被蔡某乙殴打,于是和罗某甲进入**百货购买菜刀后继续等其他员工聚集,不久同案犯王某某、罗某丙、陈某某、许某甲(以上均已判决)、罗某丁(已起诉)等人陆续过来,罗某乙再次跟众人称被其被蔡某乙殴打,罗某丙等人商议打回去时恰逢蔡某乙等人驾车离开**花园,罗某乙便将蔡某乙车辆指给众人,罗某丙持菜刀冲过去拦住蔡某乙等人车辆,被告人罗某甲拿着菜刀、陈某某、王某某从停靠的公司面包车中拿出铁棍、许某甲捡起地上树枝与凌某某等人一起冲上去殴打蔡某乙等人,期间罗某丙使用菜刀将田某某的手臂划伤,混乱中蔡某乙等人逃走,罗某丙等人追上去未果后返回现场时,罗某甲用树枝将张某乙的汽车后玻璃砸碎(维修价格为3465元)。经法医鉴定意见,张某乙及田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两根、菜刀四把、手机六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汽车维修任务委托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某、王某某、许某乙、凌某某、罗某丁、谭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阳某某、柯某某、潘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乙、田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钢管两根、菜刀四把、手机六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4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