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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未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 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和罗某乙、罗某丙在**宵夜档吃宵夜。因醉酒后过度兴奋,被告人罗某甲在经过隔壁桌时无故用手抓住在该桌吃夜宵的骆某乙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与骆某乙一桌的骆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和唐某甲等人都站起来劝架,但被告人罗某甲不听,还用手掐住陈某甲的脖子,用塑料椅子殴打骆某甲。经鉴定,陈某甲、骆某乙、骆某甲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嫌疑方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给受害人骆某甲10000元、骆某乙5000元、陈某甲2000元。受害人骆某甲、骆某乙、陈某甲均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3、受害人骆某甲、骆某乙和陈某甲的陈述;

4、证人黄某甲、张某甲和唐某甲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鉴定文书、伤情照片;

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8、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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