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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路**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在合江县**镇**巷**号门市内,容留罗某乙、熊某某卖淫,并从中谋取利益,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404****;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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