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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梅城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罗某甲连续三天驾驶自己的白色江淮越野车(车牌湘******)来到安化县梅城镇工业园,并约吸毒人员龙某某在车内一同吸食毒品冰毒,共计三次。

被告人罗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通过电话要求弟弟罗某乙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资料;证人罗某乙、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六个月至九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在押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0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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