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组**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逮捕,现所外就医于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罗某甲于2018年1月21日在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其家中第三层阁楼内向王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当时系未成年人)、黄某某四人提供毒品冰毒晶体和冰毒小红米,并容留四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四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某甲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罗某乙、梁某某、舒某某、苏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对容留吸毒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付某某四人对罗某甲及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中一名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检 察 官 黄远华
检 察 官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唐天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所外就医于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5.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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