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在陆川县乌石镇塘域村王芽根队罗某甲家房间内,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丘某某、吴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同日16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罗某甲与罗某乙、罗4、丘某某、吴某某等人,并缴获锡纸、用矿泉水瓶自制的简易吸毒工具等物品。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缴的简易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璐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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