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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区**号。2013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4日因为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在路桥区**镇**村**区**号的家中容留洪某某,王某某,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甲从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解回再审通知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琳

2019年1112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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