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在路桥区**镇**村**区**号的家中容留洪某某,王某某,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甲从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解回再审通知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曲琳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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