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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2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附**号,家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中心**期**栋**单元**室。2013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10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补充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中心**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罗某乙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中心**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罗某乙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中心**期**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罗某乙、万某某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南昌市新建区新时代广场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湖坊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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