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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1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果园房屋(以下简称“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乙、罗某丙、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果园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0年9月15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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