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庄**道**号。2014年3月7日,因赌博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6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9年1月25日,因吸毒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3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5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家位于寻某某**镇**村**组**山场果园的木屋内与范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寻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社区戒毒决定书、协议书、说明、用电账户信息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等;3.视听资料:罗某某提供的手机视频;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罗某乙、黄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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