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2010年4月2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并收缴赌资。2006年12月6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5月27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9日下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民警黄某某带领协警吴某某等四人至路桥区**镇**村**区一简易房抓捕被告人罗某甲时,被告人罗某甲伙同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罗某丙(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结伙对出警人员采用殴打、拉扯的方式抗拒执法,后被告人罗某甲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被打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工作证照片、接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罗某丙、王某甲、卢某某、蔡某某、陈某乙、应某某、王某乙、罗某丁、林某丙、陶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目无法纪,结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潇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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