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4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其儿子罗某乙、女儿罗某丙、罗某丁等人驾车回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当日11时许,罗某甲等一行人携带纸元宝、“火钱”、飘子等来到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六组獐子沟山场,为其亲人扫墓。罗某甲在其二女儿墓前燃烧纸元宝、“火钱”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墓周围的杂草引燃继而引发山火。罗某丙见山火无法用树枝扑灭,遂电话联系刘某甲,要其帮忙找人灭火。在众人的帮助下,山火于当日14时许被扑灭。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出具的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六组獐子沟山场森林火灾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过火总面积8.9344公顷,折合134亩,地类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栎树。当日13时许,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罗某甲在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委会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发后,罗某甲积极与过火山场承包人协商,补种树苗,赔偿损失,取得了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12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万和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示意图、万和镇郭家乡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獐子沟山场失火的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罗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郭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彭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出具的随县万和镇郭家乡村六组獐子沟山场森林火灾初步调查报告及现场位置图;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山场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8.9344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罗某甲在火灾发生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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