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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05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至28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许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甲购买了6把额温枪。3月1日,被害人许某某再次向罗某甲求购1800把额温枪,并向罗某甲支付了32.75万元订金;次日,许某某再向罗某甲求购3000把额温枪,由于许某某资金不够,于是双方约定许某某先向罗某甲支付5万元订金,并于前一批1800台额温枪交付时支付余下订金。罗某甲收到许某某订金后随即将该笔款项转移他用,主要用于偿还私人债务。3月3日,罗某甲无法交付货物,许某某要求退钱,罗某甲于是退款3.4万元给许某某。随后,许某某报警。2020年3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许某某报案,民警多次联系罗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罗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4*******;保证人罗某乙,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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