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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室,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面包车在永安市东坡凯城华府路段速拼街饭店门口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闽G*****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永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49mg/100ml。

被告人罗某甲于案发当晚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现场戡验: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公安出警现场的执法记录光盘2张;5.证人证言:罗某乙、上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葆春

检察官助理:刘 璐

二○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共90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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