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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赌博被云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陵工业开发区大埔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09mg/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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