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 ,汉族, 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住同址。 2008年1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广州市黄埔区水西村饮酒后驾驶桂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12月11日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甲驾车行至黄埔区萝岭路出水东街北604米处路段路段时,撞到了施工围蔽的水泥墩上,造成了其本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民警到场处置交通事故,将被告人罗某甲送医院抽采血样送检,并将其传唤至公安交管部门调查。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材料;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材料;5、鉴定、检验意见;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材料;8、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迪庚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电话 1371047****。保证人:罗某乙;电话1332281****。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穗埔检刑量建〔2019〕289号】3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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