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镇雄县**街**楼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云C****白色东南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场坝镇镇驶往镇雄县城。21时55分许,当被告人罗某甲驶至镇雄县**路**路交叉路口时与罗某乙驾驶的云******大众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8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和发生交通事故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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