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自主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家人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50分驾驶车牌为贵C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滨江豪苑小区往香江半岛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江街道水文街与湄江步道交汇路口20米处,被湄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被告人罗某甲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机动车辆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8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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