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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J****3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团陂镇帅铺村往团陂镇方向行驶,至团陂镇农商行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遂被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0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卫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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