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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4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8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区**路**广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7.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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