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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住浙江省泰顺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20年1月22日,状态为注销可恢复),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泰顺县罗阳镇峃院线-72公里15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泰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技术鉴定,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辆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同年2月2日,罗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户籍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温东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15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1]车检7000011号关于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华     

检察官助理:陈聪瑶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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