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3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安国**集团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组**号,现住保定市安国县**宿舍。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罗某甲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2.2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罗某甲供述,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罗某甲的执法视频,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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