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仫佬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0********,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20年10月26日因无证驾驶无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两百元。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甲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罗某甲危险驾驶案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现场酒精吹气视频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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