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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永安市**镇**村家中往本村食杂店方向行驶,后在返回途中在村部附近与由罗某乙驾驶的闽G******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永安市公安局小陶派出所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月29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34毫克/100毫升。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七)、项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文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侯审在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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