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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住梅州市梅县区**路**村**房。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MC****号牌小型轿车由梅州市梅江区**洲往梅州市梅县区**城**路**村住家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路**村路口停放车辆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和打架。对方报警后罗某甲叫罗某乙(另案处理)冒充驾驶员接受交警的问话。当晚,罗某甲在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接受问话时承认自己是涉案的驾驶员。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珠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联系电话1372365****)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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