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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80********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川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成都绕城高速内环68公里+200米处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后川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侧翻,致车辆受损,驾驶员罗某甲及乘车人罗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7mg/100ml。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398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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