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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1时22分,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S6****号牌小型轿车沿博罗县石湾镇永康大道往四十米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永康大道龙湾新城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8087****,保证人:罗某乙,电话:1371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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