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车沿弥勒市弥阳镇红烟路往地山井方向行驶,23时许行至地山井,后罗某甲与罗某丙家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罗某丙报警,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罗某甲涉嫌酒后驾驶,经依法提取罗某甲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28mg/100ml。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549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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