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乡县**屯**村**组,现在长沙市**有限公司做零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县的长沙市**有限公司同事王某某的宿舍,与王某某喝了1两2到1两5的劲酒牌白酒。当天下午14时许,罗某甲驾驶罗某乙的湘******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独自从长沙西收费站上了高速向保靖县方向行驶。当天18时48分,罗某甲驾车在保靖东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罗某甲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当天20时40分,罗某甲被民警带至保靖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静脉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101.5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身份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违法犯罪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罗某甲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
检察官助理:黄文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处所:湖南省宁乡县**屯**村**组,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00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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