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汉族,小学,农民,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2mg/100ml)无证驾驶的陕D****2号豪江牌二轮摩托车(状态:注销)沿土桥镇南干路由南向北行至土桥镇牙里村口高速桥面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甲驾驶绿驹龙牌电动二轮车(其上乘坐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甲、罗某甲、王某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原因;罗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注销状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二者过错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罗某甲个人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信;
(3)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
(4)罗某甲驾驶证查询记录、陕D****2号二轮摩托车查询记录;
(5)呼气式检测表、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
(6)调查报告书、事故认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
2.证人罗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2mg/100ml)无证驾驶的陕D****2号豪江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王某甲驾驶绿驹龙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甲、罗某甲、王某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有赔偿意愿但未赔偿,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旬邑县土桥镇沟东村四组25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悔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