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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西林县**镇**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傍晚,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家中喝酒,随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桂E****0)来西林县八达镇。当晚20时许,罗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小学门前时撞到防护栏翻车。2020年10月28日,罗某甲赔偿了西林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1800元。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甲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19mg/100ml。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766****;

2.案卷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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