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黄田坝路段时驶出路右外翻车,造成被告人罗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乙、林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5.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760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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