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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湘潭市**娱乐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依科铂宫”罗某甲妹妹罗某乙家吃饭,期间罗某甲与陈某某喝了酒,当天22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告人罗某甲从罗某乙家出发,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双拥中路河东大道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由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经过双拥广场右转上河东大道辅道行驶大约200米后,将车辆停放至建鑫广场停车坪,后被告人罗某甲步行返回现场。民警在查获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酒后移车的行为后,依法提取被告人罗某甲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

2020年2月27日,经潭惠景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8号《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8516mg/100ml。

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泽军

代理检察员:李石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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