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7*****9,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罗某甲无证驾驶贵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由普安县****街道**大道往普安县**镇**村方向行驶,于15时15分,逆向行驶至普安县**境内**街道办**大道时,被在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的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罗某甲血液(抗凝)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6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黔司鉴xxxx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弘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电话15******7;其保证人罗某乙电话号码15****3。
2.侦查卷宗壹册共60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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