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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文盲,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11年10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4时48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备案号为台州220583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驶往路桥区中心菜场,在由南往北行驶至银座街50号前路段时,与站在车道上的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且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害怕担责而驾车逃离现场。经台公直三路认字(2020)第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甲刘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取得刘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信息网台州视觉图像平台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三轮车合格证、保险单、受案登记表、指令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手机通话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承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身份信息等;

2证人滕某某罗某乙刘某乙蔡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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