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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其他民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1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黎某某郑某某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西二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观山湖区西二环火车北站路段时,追尾李某某驾驶的渝B****5重型自卸货车,造成郑某某重伤二级、黎某某轻伤一级,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郑某某黎某某无责任。

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罗某甲的血样进行检测,罗某甲乙醇含量为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实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重伤,负事故的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酌情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 罗昌敏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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