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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9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搭载韩某某从清镇市新店镇王寨村出发,行驶至清镇市**村**组路段时,碾压到俯卧在路上的被害人詹某某的头部,导致詹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甲因害怕受到处罚遂驾车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罗某甲又驾车返回现场查看,发现詹某某死亡后再次驾车离开。经调查,办案民警于2020年7月9日16时30分许电话联系罗某甲,罗某甲驾驶车辆至织金县马场收费站等候民警到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3****小轿车制动系工作、转向系工作、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经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被车辆碾压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伴疼痛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2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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