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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持“C1”证驾驶鄂A****5小型越野车沿**市**镇**村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段,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小孩姚某某撞倒并纳入车底搓挤,造成小型越野车受损,姚某某受伤。罗某甲之子罗某乙用事故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罗某甲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图、现场照片、保险单复印件、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周某某、姚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2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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