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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城区沿省道206线往桂平市金田镇方向行驶,至S206省道228KM+900M(桂平市北郊加油站路段),其所驾车辆与同向在前方右侧的行人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国家强制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将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藏匿于桂平市人民医院,将购买有强制保险的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提供给交警部门,作为事故车辆。2020年3月25日,丁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某系交通事故后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功能衰竭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拨打120抢救伤者。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被告人罗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乙、辛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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