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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3********,壮族,文盲,云南省文山市人,农民,家住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经鉴定,该手扶拖拉机属于机动车)沿文山市境内**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7时50分许行驶至**线**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向右转向碰撞正沿道路西侧边自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田某某,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罗某甲垫付了被害人田某某的医疗费2122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4.书证: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燕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91****。

2、移送卷宗2册共17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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